1.
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與本院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稱拍賣地號位於五 股區天乙路129之9號之北方30公尺,目前為雜林地,在場人葉先生表示債 務人為其親戚,惟並不居住於此。
2.
如有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 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 法第426 條之2 、第460 條之1 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 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又因本標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3.
依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復:拍賣標的為第二種保護 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4.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 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