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6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梁姓第三人稱建物現係由其先生承租居住,租期 106年至107年,每月租金6500元。假扣押債權人稱建物有增建,待終局執行再測量。嗣本院 111年履勘現場並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326建號),地政人員表示本件535地號上除坐 落279建號外尚有部分空地,空地上有兩座活動式車棚(建物後方),279建號有增建。一樓 有供奉神明,其餘為住家使用。在場承租人提出租約稱現係由粘姓第三人向蘇麗娟承租使 用,嗣債權人陳報租約影本所載,租賃期間107年起至109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8,000元。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使用現況,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 或應補納水電等費用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增建部分即暫編32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trial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5.
據鑑價報告所附之彰化縣鹿港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屬60.8.27發布實施鹿港福興都市計劃案,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劃內容如經 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