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地號上有飼料塔、豬舍,144建號上有數棟建物(地上物)、空地、鴿 舍,145地號上有污水池、空地,並有堆放建築廢土。且豬舍屋頂設置有太陽能板。據在場之債 務人稱,除建物屋頂出租與第三人架設太陽能板等設備外,其餘標的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出 借之情形。經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承租105建號(土地地號
2.
145地 號)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每月租金6250元,租賃期間為太陽能發電系統併聯掛表日起算至20年 屆滿,並提出105年8月4日公證書為證。本件拍賣之土地
3.
145地號上有大面積之土堆堆置,至於土地下方是否有遭開挖或棄置其他物品,本院無從得知,另經本院查詢,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函覆
4.
145地號土地為廢棄物非法棄置列管場址,有關清理義務請應買人併予注意。本件拍賣 之建物經第三人承租屋頂之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土地、建物僅得依現況點交。
5.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 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7.
145地號,故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權時,需就全部標的一 併買受,不得主張僅優先承買某一筆標的。且如對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爭執,均應依法提起 相關民事訴訟確認之。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9.
168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0.
144及145地號堆置建築廢土,買受人應自行清理,相關清理費用多寡應審慎評估,且業經主管機關列管,應依相關法令清理,買受人務必自行評估費用之高低及求償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