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819地號上有鐵皮車棚 (部分)、廢棄冷凍庫、廢棄貨櫃屋一個、部分為道路(大舍東路),其餘為雜草 及雜樹。820地號上有鐵皮車棚(部分),部分為道路(大舍東路),其餘為雜草及 雜樹,上開二地號相連。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為共有物占有使用中。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trial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 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82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 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