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8月1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90-1地號土地係文萊 路29號前之道路。債權人之代理人稱1490-1地號係道路,供人車通行使用。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3.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