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查封時,據債務人蔡佳茂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管理費目 前未欠繳;另有出租予第三人茂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期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民國 113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千元。編號2土地為社區內公園。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茂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民 國113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千元,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
5.
本件編號3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