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8地號土地上有同段545及545-5建號建物坐落。
2.
545建號建物為三層樓磚造房屋,一樓前面有鐵皮屋頂之涼棚,入屋內後為客廳、和室房間、廁所,後面為增建之廚房;二樓前面為神明廳及兩間房間,二樓之地板有損壞,樓梯間 之牆壁有破損;三樓為增建之鐵皮屋頂之涼棚,作為倉庫使用。
3.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4.
實施查封當日,債務人表示不動產現由其使用中等語,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注意,如上開占有使用情形屬實,且無其他不得點交之事由,則建物拍定後得點交,土地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6.
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如未拍定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請當事人及應買人注意。
9.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545-5建號建物係545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 除之風險,且面積以實測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