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5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二間建物,一間為2層樓建物(牆壁寫
5.
,均無門牌,一部分土地為空地,一部分土地上搭建車棚,一部分土地為鐵皮 倉庫之一部分。嗣於民國112年6月8日履勘時,標的建物大門未上鎖,屋內無人居住,堆置 雜物,已斷水斷電,屋況老舊。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已無人居住。據債權人於民國112年 5月8日來函陳報,標的土地上有2棟民房,皆無門牌,柱子上有寫
6.
69作為區分。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就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及建物拍賣,土地上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 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 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 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 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據土地謄本記載,標的土地為國民住宅用地;地上建物共2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 分割;已興建農舍,基地座落:和平段383地號,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7年1月13日。復 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17日高市地美登字第11270536500號函覆,經 查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分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其土地標示部註記 「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7年1月13 日」,係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囑託清冊註記,起造人為「林文珍」、門牌為「六龜鄉新發 村和平巷69號」,惟查該門牌用途為「住家用」,亦非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未登記建物查封 建物49建號「門牌:和平巷68號」。是以執行拍賣時,上開土地及其上未登記建物無依農業 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規定之限制, 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若有其他規定者,依其之。
8.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2年8月1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7654500號函覆,標的土地(重測前 為新開段253地號)土地,領有
10.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0248號使 用執照,且依前開使用執照之竣工圖說所示,為建築基地範圍內含法定空地。
11.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2年9月1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8869700號函所載,標的土地(重測 前為新開段253地號)土地,領有
12.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0248號使用執照,前開執照為原高 雄縣政府核發,建築物用途為國民住宅,工務局並以此函函請相關單位塗銷刪除農舍管制 註記。
13.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該建物總面積為169.37平方公尺,其中佔用726地號14.25平方公尺,經查債務人並未 登記726地號土地所有權,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佔用部分之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