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為雜木林及原始林,地上並有一建物,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