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筆地號土地均為巷道(二溪 路七段353巷),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為供公眾通行用。依鑑價報告所 載,標的土地不相連,皆為道路使用。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及使 用現況,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縣溪湖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屬溪湖都市計劃案,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 劃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