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792地號土地為巷道(華中三 街)、部分土地上方有路旁住戶之遮雨棚;本件792-39地號土地亦為巷道 (華中一街)、部分土地上方有路旁住戶之遮雨棚。依鑑價報告所載,標 的本身即為8米及12米通行道路,路面鋪設柏油。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及使 用現況,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六、依鑑價報告所附彰化縣溪湖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屬溪湖都市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 市計劃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