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696地號為道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 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5.
本件696地號使用分區為新屋都市計畫(民國64年3月12日)之人行步道用 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 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