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現為馬路。又據鑑價報告所 載,拍賣土地屬道路用地,現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 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 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33元、複丈費200元、書狀費, 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1.土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6台
4.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 規定。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2.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 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 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 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 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 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