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意60985甲

臺南市東山區大客段枋子林小段773-3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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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6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50.5
保證金:
250.1
總坪數:
4,197.2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4,197.2 坪
總現值:
693.8 萬
拍後增值:
-556.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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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8)
1.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73-3地號,面積 848 m2,持分 8/9,69.3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76-1地號,面積 392 m2,持分 2/3,25.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2-1地號,面積 147 m2,持分 2/3,11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4.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2-2地號,面積 62 m2,持分 1/1,7.3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5.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4-1地號,面積 897 m2,持分 1/1,80.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6.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5-1地號,面積 2,483 m2,持分 1/1,22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7.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7-1地號,面積 2,599 m2,持分 1/1,233.3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8.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808-1地號,面積 6,721 m2,持分 1/1,597.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5)
1拍,2024/1/23,總底價 1,715萬,保證金 343萬,坪單價 0.8萬/坪,停拍
停拍,2024/1/8,停拍
1拍,2024/2/27,總底價 1,715萬,保證金 343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2拍,2024/3/19,總底價 1,543.5萬,保證金 308.7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應買,2024/4/11~2024/7/10,總底價 1,389.3萬,保證金 277.9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除編號
2.
4土地外,其餘土地均相 連,現為雜草及水地,編號
3.
,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分管契約內容,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5.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 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 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 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編號1至3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編號
7.
3土地之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編號2土地,依臺南市東山 區公所提供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其中債 務人分管配置代號B部分、持分面積261.33平方公尺(代號A、C部分、水泥 鋪面與香爐則由他人分管),然上開契約書之分管圖為手繪,僅約略畫有相 對位置圖A、B、C,就約定債務人分管之部分未經鑑定界址,尚無從審認債 務人確切分管範圍,故拍定後仍不點交,另上開契約書尚有其他約定事 項,投標人如就上開契約書之約定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務必審慎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土地有分管約定或日後因分管約定衍生爭訟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共有人對拍賣編號1至3土地有優先承購權,若由 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又本件編號1至3土地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 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 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拍賣編號1至3土地均係52年東山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 分,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未現耕之 他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 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10.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
土地增值 (8)
1.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73-3地號
848 m2 × (8/9) × 500 元 - 69.3 萬元
= -31.6萬元
2.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76-1地號
392 m2 × (2/3) × 500 元 - 25.6 萬元
= -12.5萬元
3.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2-1地號
147 m2 × (2/3) × 500 元 - 11 萬元
= -6.1萬元
4.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2-2地號
62 m2 × (1/1) × 500 元 - 7.3 萬元
= -4.2萬元
5.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4-1地號
897 m2 × (1/1) × 500 元 - 80.2 萬元
= -35.4萬元
6.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5-1地號
2,483 m2 × (1/1) × 500 元 - 226 萬元
= -101.9萬元
7.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787-1地號
2,599 m2 × (1/1) × 500 元 - 233.3 萬元
= -103.4萬元
8.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段枋子林小段 808-1地號
6,721 m2 × (1/1) × 500 元 - 597.8 萬元
= -26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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