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除編號
2.
4土地外,其餘土地均相 連,現為雜草及水地,編號
3.
,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分管契約內容,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5.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 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 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 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3土地之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編號2土地,依臺南市東山 區公所提供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其中債 務人分管配置代號B部分、持分面積261.33平方公尺(代號A、C部分、水泥 鋪面與香爐則由他人分管),然上開契約書之分管圖為手繪,僅約略畫有相 對位置圖A、B、C,就約定債務人分管之部分未經鑑定界址,尚無從審認債 務人確切分管範圍,故拍定後仍不點交,另上開契約書尚有其他約定事 項,投標人如就上開契約書之約定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務必審慎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土地有分管約定或日後因分管約定衍生爭訟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共有人對拍賣編號1至3土地有優先承購權,若由 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又本件編號1至3土地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 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 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拍賣編號1至3土地均係52年東山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 分,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未現耕之 他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 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