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查封筆錄及民國112年11月3日履勘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表示自行居住使用,屋內二至三 樓樓梯間有些壁癌,建物地下室有停車位。另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花澗集社區。本件建物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 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 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 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