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經地政指界,為雜林地,819號土地上有放置大型集水水桶,前開物品 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之列,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 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於決標前當場提出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 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819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債務人如未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即依甲乙標之順序進行拍賣。且如甲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務(含代扣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則乙、丙標縱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即便先予拍定,亦得撤銷,請投標人注意。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 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 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