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735地號,位於電桿(雙瑞桿 線138 C0450 AA83,新北市政府路燈編號
3.
西南方約158公尺處,土 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丁標有地上權之設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拍定後該地上權隨同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