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上長滿雜草,坐落 數門墳墓。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 位於鹿港鎮第十三公墓內,做殯葬設施使用,東側臨約5米之田間小徑。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依地政回函所載 本件標的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如下:
7.
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 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