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本標拍賣之土地於民國112年6月6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係為稻田,此供 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 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
4.
本件執行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 權。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