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建物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另建物現由第 三人羅00承租占有使用,租期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4,500 元,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318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且占用部分鄰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