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依本院108/6/4執行筆錄所載,418地號為數棟建物佔用,門牌為「民 族路雙連二段1之
3.
3號」房屋;432地號為道路及數棟建物佔用, 門牌為「民族路雙連一段
4.
191號」房屋;902地號為農田及數棟建物佔 用,門牌為「雙榮路279巷66號、14巷209弄
6.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8.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46,400元,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出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10.
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 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就其共有 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 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 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情形,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 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 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12.
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各地號拍賣標的,其中數標的地號若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地號標的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 拍定地號標的,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