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32-1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3.
112年5月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420-1地號位於德行西路 93巷巷口至93巷6弄1號;432-1地號位於德行西路111巷巷口至111巷2弄1 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90,000元。
7.
432-1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年6月27日至1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