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170地號部分為雜 草雜木地、空地,有一小廟及水閘、鴿舍、並有房屋部分座落(實際情形 以鑑界為準),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 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 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上有不明其占用關係之建物、地上物、鴿舍等,不在拍賣之範圍 ,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本件170地號土地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