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地政人員稱:土地位於寒溪派出所西南約1.5公里處,其上為雜樹 林,無路可達。本件甲標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甲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六、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