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33地號種有水稻,其餘則為雜草與空地,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 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