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無獨立出入口,目前僅能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峨眉街5之34號內進出;另依共有 人王○薰函覆,現出租與第三人胡○美作倉庫使用,租約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3年3月19日 止,每月租金2,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共有人王○薰函覆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11月6日北市警 萬分刑字第112305723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