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2.
794建號建物為債務人母親居住,並於該址經營雜貨店,執行人員入內觀察房屋內部有使用痕跡,
3.
三樓分別有3間及2間房間。嗣債權人陳報之屋內照片影本顯示房屋內部內堆 置諸多雜物。
4.
1019建號建物為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 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5.
土地、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受全部拍賣標的。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全部之標的一併承買。共有人投標時,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 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