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助慎3700

臺南市佳里區三協段412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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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5/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9 ~ 2024/08/08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3
保證金:
2.1
總坪數:
4.1
坪單價:
2.5萬/坪
持分地坪:
4.1 坪
總現值:
8 萬
拍後增值:
-2.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交通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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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佳里區 三協段 412地號,面積 364 m2,持分 245/300000,0.7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2.
臺南市 佳里區 三協段 413地號,面積 16,273 m2,持分 2415/3000000,9.6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4/3/6,總底價 16萬,保證金 3.2萬,坪單價 3.9萬/坪,流標
2拍,2024/3/27,總底價 12.8萬,保證金 2.6萬,坪單價 3.2萬/坪,流標
3拍,2024/4/17,總底價 10.3萬,保證金 2.1萬,坪單價 2.5萬/坪,流標
3拍,2024/5/8,總底價 10.3萬,保證金 2.1萬,坪單價 2.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數棟房 屋,部分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查封之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
3.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佳里區 三協段 412地號
364 m2 × (245/300000) × 6,000 元 - 0.7 萬元
= -0.5萬元
2.
臺南市 佳里區 三協段 413地號
16,273 m2 × (2415/3000000) × 6,000 元 - 9.6 萬元
= -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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