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數棟房 屋,部分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查封之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
3.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