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在場表示債務人係其婆婆,標 的建物現為自住,未出租予他人,另稱建物有漏水情形、鋼筋裸露,有無海砂屋、輻射屋狀 況不明,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有地震受損即裂痕與地板膨拱;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管理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管理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