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 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234地號部分為魚塭(目前養殖中),部分有未見門牌之房屋坐落。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
7.
本標標的魚塭之養殖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1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8.
本標標的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之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9.
本標標的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11.
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