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履勘時,據現場龍巖福田櫃臺人員表示債務人所有之塔位為雙人塔位(編號050206695號),現已有第三人林郭月美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依宇錡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30日宇
4.
總字第0260號函略載:「債務人所 持有塔位商品及使用現況:(權狀編號:YFE
5.
、(商品名稱:福 田5樓極光一品前後雙人式)、(繳款狀況:完件)、(已選位05026695/ 已繳管理費/已使用)。日後針對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 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 於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 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由買受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等語。另依宇錡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7日宇
6.
總字第0248號函略載:「該塔位 已於103年1月5日由債務人母親林郭月美使用中」等語。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