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挸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作物,為雜樹?,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人車無法到達。本件 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