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房屋現正整修中。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目前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經進入室內勘查應為住宅使用。經現場勘查時,本建物現況一樓廚房及二樓臥房有整修裝潢,但二樓部分牆壁仍有壁癌之情形,故內 部維護狀況普通。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屬本件應買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 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 有優先承買之權。
7.
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 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暫編第23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應買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