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66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兩棟,一間門牌為龍肚街5號,另一間則未懸 掛門牌,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 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669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66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