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查封之建物由債務人及家人自用。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基地 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基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 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
依房屋稅籍紀錄表所載之使用執照證號及大村鄉公所提供之該使用執照之相關審查表及申請 書等,本件查封之建物為農舍。
3.
債務人於113年1月19日陳報建物非農舍,並未向基地所有人承租土地或得其同意而占用基 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
5.
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未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且坐落權源不明,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2條之規 定,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無自用農舍切結書、 個人財產歸戶清冊及清冊上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撤銷拍定。六、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 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