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6月9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拍賣標的水美段14地 號土地現為菜田;拍賣標的水美段18地號為雜林,並由不明人士堆放雜 物;拍賣標的水美段59地號為雜草雜林;拍賣標的水美段63地號土地有種 植作物,其上有一鐵皮屋。依鑑價報告本標拍賣標的位於楊新路二段552號 東北側,未臨路。依拍賣標的土地部分共有人陳報其上作物為其種植作物 使用,本標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 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皆係拍賣應有部 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依土地登記謄本,本標拍賣標的土地之土地trial類別均為特定農業 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就此等土地使用分區類別有無使用分區權 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投標。
3.
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68,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 定之。
5.
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6.
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各標內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各 標內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之。就各標內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承買。
7.
又本標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