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6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8月2日、12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3地號土地位於537174電桿西方約88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目視無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5.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3個月期間,自113年6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