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3.
一5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2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鵠鵠崙路20巷8號之ㄇ字型磚石造單層建物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 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