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雜草雜木,無路可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其法定使用規定及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