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161-1土地為雜林,331土地為竹林。
2.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3.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4.
331地號土地上設有農育權(每年地租金200元,地租金期限內已付清,存續 期間30年,於105年11月1日設定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6.
331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 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 或戶籍謄本),另161-1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 按土地法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六、331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 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 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