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0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95地號土地位於410429電線桿南方約20公尺,上有雜木林及墳墓。上開墳墓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 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9,430,000元。
4.
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6.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前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民國113年5月30起至113年8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