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89之1地號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2年6月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5.
812地號位於以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長道坑5號建物為基準,約南方60公尺、約南方50公尺、約西方20公尺,均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
63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三段17巷8之15號建物後方雜樹林;
7.
689之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三段17巷8之15號建物西方約70公尺、80公尺、80公尺,目視所及為墓園;687之1地號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三段17巷8之15號建物西方約7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使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11.
689之1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使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