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土地為水溝,其中編號7 土地上有工寮坐落,編號9土地部分為道路,編號8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種香 蕉,並有鐵皮棚架及無門牌建物坐落,編號
3.
5及11至15土地為道路,其中 編號12土地為運動公園之一部,編號10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數間平 房及三合院建物坐落,上開地上物及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trial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6.
10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 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