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三重區碧華段867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 永安北路二段25巷58號未辦保存建物建物(即4526建號)所坐落之處,而部分土地則位於房 屋前方之道路。 該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2.
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蔡詩雅稱,系爭4526建號之房屋已由其向房屋共有人張麗 華承租並占用中,依其陳報之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12年4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另 一樓樓梯間、2樓天花板、3樓水塔附近會漏水,天花板有龜裂之情形。是否為海砂輻射屋並 不清楚。
3.
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且本件拍賣者係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 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所拍賣者為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因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可能會不完全相同,因此若共有人同時為土地與建物之共 有人時,須一併就土地與建物行使優先承買權,以避免土地與房屋分離移轉;惟若共有人僅 為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時,因此時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 受人所買受之標的仍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亦請各 共有人注意此特殊之應賣條件,再決定是否優先承買。
4.
除在場人稱系爭房屋有部分漏水之情形外,債權人陳報之房屋照片可見天花板龜裂處有裸露 鋼筋。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 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 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5.
本件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費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7.
4526建號之建物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以新北拆認 一字第1123247971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與整幢違建,屬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