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林地,無路可達,又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