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6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乙棟(未懸掛門牌,以簽字筆手寫"岡山鎮 為隨里一路54號"),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 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456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八trial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