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高雄市 林園區東林西路249巷32號典藏大樓後方,目前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