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現為道路用地,拍定 後不點交。
2.
上開1宗土地底價新臺幣224,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拍賣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 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 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