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9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3.
112年10月17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1地號土地位於士林區菁山路 101巷60號對面,上有土地公廟部分占用,其餘為雜木林;
4.
39地號土地 位於31地號旁,均為雜木林。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 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 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8.
39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 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31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1.
無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前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6.14.-11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