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數棟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3宗分3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 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 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其拍定。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為農田,現休耕中。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3宗分3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 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 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其拍定。
8.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查封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明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
9.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